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我市造林绿化成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由连州市林业局负责草拟了《连州市森林资源保护和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现将《连州市森林资源保护和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来函请寄:连州市城南工业园办公大楼8楼连州市林业局收。(邮编:513400)
2.电子邮件:lzslyj6627041@163.com
3.电话或传真:0763-6627041
附件:连州市森林资源保护和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连州市森林资源保护和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连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野外用火管理工作,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及林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保护和防火区是指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第四条 我市的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1.不准烧田基草;
2.不准烧灰积肥;
3.不准烧山捕野兽、烧黄蜂、烧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
4.不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
5.不准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
6.不准燃放炮竹、烟花、放孔明灯;
7.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8.不准乱丢烟头火种;
9.不准神坛祖庙烧香烛、纸钱;
10.其他非生产性火。
第五条 森林特别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下列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批准,并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
1.炼山造林;
2.烧垦开荒;
3.烧木炭;
4.烧冬菇、木耳;
5.从事其他生产性用火和在山上作业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林业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森林防火资金的投入,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改变生产用火习惯,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切实增强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七条 林业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资源管护管理队伍建设,每5000亩林地至少配置一名专职护林员,划定森林看护区和森林防火责任区,制定队伍巡山管理制度,落实奖罚措施,提高镇(乡)的综合防扑能力。
第八条 将《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49条、50条、51条、52条等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权考量委托给镇(乡)处罚,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执法人员加大对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人员的处罚力度。处罚力度不到位的,市政府将约谈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九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一旦发生发生森林火灾时,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到现场组织指挥人员扑救,2小时内未扑灭的,当地镇(乡)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组织扑救。
第十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连州市林业局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连州市林业局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连州市林业局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连州市林业局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30亩)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60亩)以上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根据《连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内容进行考核,对森林防火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给予考核为优秀的镇(乡)人民政府5万元奖励,该款用于镇(乡)森林防火方面的工作。
2.考核为不合格的镇(乡)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不依法依规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不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责任,致使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森林火灾发生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
1.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毎10万亩林地面积超过1次的。
2.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0.5‰的。
3.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发生重大(1500亩以上)、特别大森林火灾的。
5.漏报、迟报、满报、谎报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
6.发生森林火灾2小时内未扑灭的,镇(乡)主要领导非工作原因没赶到现场组织扑救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